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医疗废物来源于卫生以及其他非特定行业,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以及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等6种危险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卫生行业产生的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5类,如表1所示。
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 别 | 特 征 |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
感染性废物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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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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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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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弃的血液、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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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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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废物 |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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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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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性废物 |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
1、医用针头、缝合针。 |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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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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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废物 |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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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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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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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
说明: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危险特性】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菌、病毒、放射性物质以及化学毒物等,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病毒性和腐蚀性。其中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不仅污染环境,造成对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而且可能导致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危废代码】
【处置方式】
医疗废物的常用处置方式包括热解焚烧、高温蒸汽、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详见表3。
表3 医疗废物处置技术
技术名称 |
适用性 |
特点 |
关键工艺控制参数 |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分析 |
热解焚烧技术 |
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
1.使用范围广; 2.会产生二恶英/呋喃以及重金属等污染物; 3.建设及运营成本相对非焚烧处置设施要高。 |
1.二燃室温度不低于850℃(对于化学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二燃室温度不低于110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s; 2.对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措施,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停留时间。 |
1.为控制二恶英/呋喃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高含氯和高含汞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量; 2.针对不同的医疗废物类型,焚烧处置温度有差异,即对于化学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二燃室温度不低于1100℃飞灰烟气脱酸副产物等吸附二恶英和重金属的固体物质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焚烧残渣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置,要求地方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 |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 |
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 |
1.处理过程会产生恶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等污染物,其产生较微波和化学消毒技术要高; 2.运营成本相对微波和化学消毒技术要高。 |
1.杀菌室内处理温度不低于134℃,压力不小于220kPa(表压),处理时间不少于45min; 2.废气净化装置过滤器的过滤尺寸不超过0.2 m,耐热温度不低于140℃,过滤效率应>99.999%。 |
医疗废物经过高温蒸汽处理和破碎设备破碎毁形,并且处理效果满足本标准要求后,可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最终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应依据当地生活垃圾所采取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而定,同时应与当地垃圾处理规划或环境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严禁回收利用。 |
微波消毒技术 |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
1.运营成本低; 2.医疗废物处置过程要考虑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
1.微波发生源频率,采用(915±25)MHz或(2450±50)Hz微波处理的温度不低于95℃,作用时间不少于45min; 2.在蒸汽和微波的共同作用下,温度不低于135℃时,作用时间不少于5min。 |
1.处理后产生恶臭VOCs和粉尘,需要配套相应的尾气净化措施; 2.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
化学消毒技术 |
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
处理效果的快速检测方法尚不具备。 |
化学消毒技术针对不同药剂应符合如下要求: (1)石灰粉。所采用的石灰粉纯度宜为88%~95%,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120min,药剂投加量(石灰粉/医疗废物)应大于0.075kg/kg,反应控制的强碱性环境pH值应在11.0~12.5范围内。 (2)次氯酸钠。所采用的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8~10g/L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次氯酸钠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5kg/kg。 (3)次氯酸钙。所采用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8~10g/L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次氯酸钙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5kg/kg。 (4)二氧化氯。所采用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4~6g/L,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50min,药剂投加量(二氧化氯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4kg/kg |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
【管理措施】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分别规范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技术、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和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以防止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此外,《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代替环发[2003]188号2008-04-01实施)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规定了医疗废物转运车的特殊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规定了处理医疗废物的焚烧炉的设计、制造。
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清单的危险废物(如表4所示),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表4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废物类别/代码 |
危险废物 |
豁免环节 |
豁免条件 |
豁免内容 |
HW01 |
医疗废物 |
收集 |
从事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 |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831-001-01 |
感染性废物 |
处置 |
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 |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831-002-01 |
损伤性废物 |
处置 |
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 |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831-003-01 |
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 |
处置 |
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 |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