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三)规划原则
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国家推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鼓励接纳周边地区同类型危险废物。建设全国性的区域处置中心,处置持久性有机物等专项特殊危险废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规划单元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东中部地区要辐射到乡镇卫生院。不提倡医院分散处置。鼓励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按照“一省一库”的原则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对放射性医疗废物和其他中低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
参考资料:《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三)规划原则
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国家推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鼓励接纳周边地区同类型危险废物。建设全国性的区域处置中心,处置持久性有机物等专项特殊危险废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规划单元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东中部地区要辐射到乡镇卫生院。不提倡医院分散处置。鼓励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按照“一省一库”的原则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对放射性医疗废物和其他中低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
参考资料:《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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