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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来源:环境保护部  浏览次数:602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外环境防治法》,防止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edical waste transport vehicle

( GB 19217-2003 2003-06-30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外环境防治法》,防止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QC/T450-2000《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增加了对医疗废物污染控制的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pdf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批准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交函 [2003]8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科技司以环科函 [2003]34 号文报批的 GB 19217 - 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 2004 年第 1 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 GB 19217 - 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批准,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实施。

  标准名称: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 第 4.3.4 .1 条中表 1 修改为:

表 1

 

车厢容积 V/m3

漏气量 /(m3/h)

V ≤ 5

≤ 13

5 < V ≤ 10

≤ 20

10

≤ 35

20

≤ 50

30

≤ 60

V >40

≤ 70

  • 第 4.3.4 .2 条中表 2 修改为:

表 2

 

车厢容积 V/m 3

总漏热率 /(W/K)

V ≤ 5

≤ 10

5

≤ 15

10

≤ 25

20

≤ 35

30

≤ 45

V >40

≤ 70

  注:平均壁温规定为车厢内、外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5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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