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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来源: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鉴别行为,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青环发〔2013〕594号

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鉴别行为,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doc

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服务性鉴别、强制鉴别企业的指令性鉴别及突发固体废物倾倒环境污染案件的应急鉴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则无需鉴别。

二、定义

本工作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一)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三)强制鉴别

是指全省排放铅(Pb)、汞(Hg)、镉(Cd)、铬(Cr及Cr6+)和类金属砷(As)五种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企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等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开展属性鉴别工作。

每年年初由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布本年度强制鉴别企业名单。

(四)自愿鉴别

是指除强制鉴别以外的单位可视本单位实际或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自愿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

(五)鉴别机构

是指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能力和资质的技术机构。

(六)样品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整批物品特性的需要鉴别的对象。

三、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受省环保厅委托,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定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

(二)鉴别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省环保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鉴别机构应根据国家规范及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

四、程序

(一)服务性鉴别与指令性鉴别

1、委托方向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书面申请,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确定鉴别机构后,分别函告委托方和鉴别机构。书面材料包括:

(1)危险废物鉴定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包含委托鉴定内容、鉴定原因、联系人等。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

(2)废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如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也需一并提供。

2、委托方向鉴别机构委托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3、鉴别机构在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协助下调取委托方相关资料、信息,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以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编制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并经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进行采样、检测和鉴别工作。

鉴别方案编制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

4、鉴别机构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鉴别方案赴现场采集样品。被鉴别物的样品不得由委托方送样,现场采样人员中应有参与过前期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

5、样品危险特性属性鉴别应按照鉴别方案进行,同时必须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6)。

6、当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7、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必要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8、进行必要的补充实验和分析。

9、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一年以上。

10、鉴别机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和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鉴别报告中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以及编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鉴别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鉴别报告送交委托方,并保留备份报告存档。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

从采样完成后到鉴别报告编写完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

11、鉴别机构编写完成鉴别报告后,将盖章的报告送交青海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两份,交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人两份,鉴别机构保留一份报告存档。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依据鉴别报告作出结果判定,向委托方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结果文件。

12、鉴别结果备案

委托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鉴别报告向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

1、对已确认所倾倒危废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案件发生地州(市)环保部门应向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供鉴定申请、案件笔录、倾倒固废样品、环评报告和批复,案件发生地环保部门无法提供的应由产废单位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出具。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等法律法规文件出具鉴定意见。

2、对未知所倾倒危废产生单位或产废单位环评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案件发生地州(市)环保部门应在省厅公示的鉴别机构名录中就近选取机构开展相关特性检测,案件笔录、样品等一并提交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出具鉴定意见。

五、重新鉴别

(一)对同一来源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完成后,如果委托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并要求同一鉴别机构重新鉴别时,该鉴别机构原则上不接受重新鉴别委托。

(二)委托方可在第一次鉴别完成后的30日内再委托其他鉴别机构进行鉴别,并由委托方再支付鉴别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如果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来源固体废物得出相反的鉴别结论,或者对鉴别结果存在严重分歧的,委托方可请求国家级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进行检测和判定,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二)省内鉴别机构须接受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鉴别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鉴别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附件1

《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方案》编制基本要求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二、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被鉴别物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三、危险特性鉴别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1-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特性,在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筛选确定。根据被鉴别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测。鉴别机构应当在鉴别方案中,逐项说明检测项目筛选和排除依据。

四、鉴别方案论证

鉴别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对其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评估的,鉴别机构应当邀请相关环境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行业工艺、环境工程、检测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

附件2

《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一、前言

鉴别目的、委托方概况、被鉴别废物情况。

二、鉴别过程

鉴别报告编制过程、鉴别报告评估论证情况、采样检测过程。

三、综合分析和判定

分析检测数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分析判定。

四、鉴别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别标准和检测结果,结合被鉴别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判定被鉴别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五、鉴别报告签字及盖章

鉴别报告要有报告编号、章、业务专用章及骑缝章、鉴别机构名称、编写人签字、审核人员签字、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报告附件

(一)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评估意见;

(三)检测报告(附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七、报告编号

鉴别报告编号为10位,前2位表示鉴别机构号(鉴别机构号“HB”表示环保系统的鉴别机构,“GX”表示高校的鉴别机构,“ZJ”表示检验系统的鉴别机构),3~6位表示年号,7~10位表示鉴别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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