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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7  来源:常州环保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2016年3月,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及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文件要求,我市发布了《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常环规〔2016〕1号)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356号),根据省厅最新文件要求,将环评审批意见作为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据调整为核发临时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特对原实施细则修
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2016年3月,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及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文件要求,我市发布了《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常环规〔2016〕1号)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356号),根据省厅最新文件要求,将环评审批意见作为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据调整为核发临时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特对原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

《关于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356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二、适用范围

市环保局负责除省环保厅审批事项(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和辖市区环保局审批事项(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

三、审批流程

(一)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首次申请

1.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据,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项目须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2.临时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1)材料受理

建设单位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和经营许可审批预审意见等材料(清单见附件1)向市环保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市环保局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受理的材料应及时移交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

(2)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应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并至少包括1名属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固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在获得经属地环保部门核实同意的整改完成报告后,经过集体审议,形成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

(3)行政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服务窗口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

(二)已持有许可证(包括临时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变更和换证

1.重新申领

已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期间改变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首次审批程序向市环保局申请审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换证的,参照首次审批程序向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2.许可证变更

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或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证。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清单见附件1)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予以变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换证

(1)材料受理

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换领许可证。服务窗口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清单见附件1)。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受理的材料应及时移交固管中心。

(2)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审查,要求同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在获得经属地环保部门核实同意的整改完成报告后,经过集体审议,形成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

(3)行政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服务窗口负责许可证或书面意见的发放。

四、审批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缩减为30个工作日,但企业补正材料、问题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工作时限内。

具体时限如下:申请材料受理(2个工作日)及公示(3个工作日),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许可审批、发证及公告(5个工作日)。

五、许可证发放

1.跨层级许可证审批办法

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见附件2)。对因经营类别、方式等原因需要向不同审批权限环保部门申领许可证,分别由具有许可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分别颁发经营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限

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经营单位在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应申领正式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一般为3年。对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有整改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的,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原截止时间。对逾期再重新申请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有效期为1年。

六、信息公开

企业负责按要求对运营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服务窗口负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信息的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经营方式、类别、规模、许可条件等审批信息,要主动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邮箱,接收社会监督。
 

此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环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docx
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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