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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十三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0  来源: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要求,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十三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三五”方案》),并于近日发布。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要求,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十三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三五”方案》),并于近日发布。

“十二五”期间,贵州省贯彻落实《“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二五”方案》))要求,采取例行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提升规范化管理,有效推进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

《“十三五”方案》针对“十二五”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发现的处置能力存在结构性供需矛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基础和能力薄弱等问题,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环境信用记录。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考核力度。制定《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对市(州、省直管县)进行考核,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综合运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三是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以市(州、省直管县)为主组织考核,省对地方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明确考核方式,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考核,地方可参考《评级指标》,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指标对县区进行考核,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考核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并在检查时突出问题记录,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四是突出考核重点。制定督查考核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按照考核要求,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并明确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五是以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为前提。将环境安全视为各地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重中之重,发生由危险废物引发环境污染事件1件以上的,该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将通报批评。

“十三五”,贵州省将继续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我国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控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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