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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0  来源:苏州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苏州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利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关于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35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环办﹝2017﹞34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获得(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落实环评文件、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执行许可证、许可条件、项目试运行计划(适用于临时经营许可证单位)和经营管理制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无正常理由暂停经营1年以上、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厂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内容等。
 

第四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一)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和变动情况、监测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措施等;
 

(二)试运行计划执行情况(适用于临时经营许可证单位,包括试运行时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拟竣工环保验收时间);
 

(三)许可证和许可条件落实和变动情况、危险废物转移和经营网上申报情况、工况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贮存设施情况、废物入厂和出厂分析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企业经营记录等经营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四)信息公开情况,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集中焚烧经营单位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向社会公布烟尘、氯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温度、压力、含氧量等工况参数;焚烧炉工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联网;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4.年度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
 

5.年度次生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流向情况;
 

6.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8.环境监测方案落实情况及自行监测情况等;
 

(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第五条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后,督促其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安全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受污染设施等,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如造成污染的,督促其进行环境修复。
 

第六条 市环保局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事中监督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其中,对临时经营许可证单位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首次检查应在开始试运行的两个月内;对经营许可证单位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市环保局对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或搬迁3个月之内开展事后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环保局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按省环保厅规定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环境隐患的,督促及时整改;对与许可内容不符的,要求重新申领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移交司法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行为与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挂钩。
 

第九条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对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经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各项要求与国家、省日后出台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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