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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4  来源:生态经济(中文版)  作者:张筝, 孙宁, 任志远, 徐顺青, & 王佳宁  浏览次数:589

2.2计价单位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主要采用按床位,按重量,分档定额三种计价方式。目前普遍采用按床位与分档定额计价结合的方式,即一个城市内,对有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床位数量为计价基础,按照申报的床位数和实际使用率核定收费的床位数量;对无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则按其医疗废物产生量采用分档定额计价。少数地区采取按重量计价方式,或根据废物重量分档定额计价,北京、广州、天津等医疗废物产生量大的城市通常采用此种计价方式。部分地区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结合的计价方式,上海对于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主要按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对于精神病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分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费;苏州规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床位或按重量计价的方式,其他医疗卫生等机构按重量计价;徐州对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医疗废物实际重量计费,不具备计重条件的可按床位计费。

2.3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差异较大,省内差异一般不大。按床位计价的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区间处于1.5~3.3元/床˙日,大多为2.0~2.5元/床˙日,如上海2.3元/床˙日,江西2.3~2.5元/床˙日,湖北2.0~2.5元/床˙日,吉林1.8~2.6元/床/日,河南的收费标准普遍低于2.2元/床˙日,浙江的温州、宁波等地的收费标准则达到3.2元/床˙日、3.3元/床˙日。按重量计价的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区间处于2.0~5.0元/公斤,如湖北2.0元/公斤,上海2.81元/公斤,杭州2.8元/公斤,徐州3.5元/公斤,吉林省部分无床位医疗机构按重量计价的收费标准较高,主要执行标准为4.0元/公斤,延边为5.0元/公斤。

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即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杭州的收费政策明确收费标准可有下浮10%的调整空间,具体浮动幅度由处置单位与各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宁波的收费政策考虑到收运距离对处置成本的影响,允许处置单位向收运距离较远的慈溪、余姚、象山、奉化、宁海等地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上浮10%。苏州的收费政策规定按床位计价的最高收费标准以及下浮10%的调整范围,按重量计价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2.4承担方式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目前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处置费从医疗机构的利润中提取。杭州、宁波、苏州等地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患者承担,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将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再向患者另行收取。此种方式实则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通常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基本可以确保处置费收缴率。少数地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承担。部分地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得到政府补贴,如济源每年由市财政补贴医疗废物处置费用60万元。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断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极大促进了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同时政策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暴露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收费标准的订立缺乏详实依据

各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通常以辖区内唯一企业的申报成本为制定依据,或借鉴邻近区域的收费标准,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环境难以激发企业降低成本的动力,可能造成成本虚高。同时,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物品消耗和管理成本通常被忽视,仅有广州、宁波等少数地区允许医疗机构留存5%~10%的处置费以弥补医疗机构内部的收集成本。由于收费标准的确定缺乏充分的调研和科学的核算,目前的标准未能得到供需双方的认可。标准执行过程中,处置企业和医疗机构分歧较大,处置企业普遍反映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偏低,难以实现“保本微利”,而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疗机构则认为缴纳的处置费用偏高,按标准缴费的意愿不高,拖欠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3.2收费标准的分类难以体现差异

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因医疗废物产生数量、收运距离不同,其处置成本也会有所差异。目前大多地市的收费标准主要采用按床位与分档定额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分为有固定床位和无固定床位两大档,只有少数地市对其进一步细分,这种收费方式实难体现医疗废物处置成本的差别。以拥有床位的精神病院和普通医院为例,精神病院医疗废物的产生强度一般远低于普通医院,采用同样的收费标准显然有失公平。少数地市考虑到各种因素对医疗废物处置成本的影响,给予处置企业和医疗机构一定的协商空间,一般为核定收费标准的10%~20%,但与实际成本差异仍有较大距离。

3.3收费标准的调整尚无明确办法

通货膨胀等因素引发人工成本和燃料成本逐年上升,医疗废物处置成本也相应提高,而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调整周期一般长达6~10年,收费标准调整严重滞后处置成本的变化。以武汉为例,目前实行的收费标准于2006年初制定(武价费字[2006]23号),距今已执行超过10年,而仅2011~2013年武汉地区医疗废物的单位处置成本提高了约8%。目前全国各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未对收费标准的调整做出明确规定,收费政策执行十余年间仅有少数城市进行了修订,均在之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做出不同程度的提升。

3.4处置费用的承担方式欠缺合理性

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市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患者承担处置费用的具体方式,大多数地市的处置费用仍由医疗机构承担,极易导致床位数弄虚作假、拖欠费用等问题的发生。此外,按床位计价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收费方式,大多数地市并未对门诊医疗废物收取处置费用。实际调研中发现,各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也较为可观,仅黄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013年门诊医疗废物的处置成本就高达100余万元。2012年9月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共涉及医疗服务项目9000余项,其中至少4000余项医疗服务项目会产生医疗废物。简单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归结在床位费上欠缺合理性,也会对今后细化、调整处置费用的分担方式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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