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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要求全省危废单位安装智能监控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次数:634
核心提示:河北环保厅印发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通知要求,河北危废企业安装智能监控体系。涉及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含收集单位),及符合豁免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豁免管理经营单位)。
       日前,河北环保厅印发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通知要求,河北危废企业安装智能监控体系。涉及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含收集单位),及符合豁免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豁免管理经营单位)。2018年1月31日前,全省所有正常经营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安装和联网工作。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收集单位和豁免管理经营单位,完成安装和联网工作。全文如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17〕11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含收集单位),及符合豁免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豁免管理经营单位)。
 
       二、安装内容
 
       在重点产废单位的产生、贮存、物流通道等重点部位,以及经营单位(含收集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和豁免管理经营单位的人车通道、贮存设施、经营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智能地磅、电子液位计等设备,集成视频、称重、贮存、工况和排放等数据,将有关数据实时传输至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其中,视频数据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的全省环保专网上传至省固废平台。详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一)2018年1月31日前,全省所有正常经营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见附件2),完成安装和联网工作。
 
       (二)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收集单位和豁免管理经营单位,完成安装和联网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有关企业要按照附件1规定,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基础上,如期、保质完成安装任务,视频监控应日夜均能够清晰捕捉图像;并负责将称重计量、设施工况、污染物排放等数据上传至省固废平台,视频数据上传至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的视频监控联网平台。作为企业污染监控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联网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各市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安装范围要求和重点产废单位更新情况,逐一核准当前辖区内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收集单位和豁免管理经营单位等企业名单,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上报附件3;并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于2018年1月15日前建成市级视频监控联网平台。
 
       (三)省环保厅土壤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省级和市级视频监控联网平台,通过全省环保专网实现省、市视频监控联网平台对接,并组织提供省固废平台所需的服务器资源;省环境信息中心、固管中心负责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完成智能监控信息与省固废平台对接;规财处负责此项工作所涉设备、网络、集成等有关经费保障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推进此项工作,要立即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监督指导企业安装和联网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统筹谋划此项工作整体推进方案,层层传导压力,务必将任务和责任细化分解到人,确保辖区企业应装尽装、绝无遗漏。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建或复产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自行利用处置单位,须按附件1规定完成智能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对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新建或恢复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含收集单位)和豁免管理经营单位,须按附件1规定完成智能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对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不得准许其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自即日起,各市环保部门要于每周二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告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和附件4。省环保厅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将全省通报批评有关责任单位;对未按要求如期完成安装、联网任务的企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审计机构对其可能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彻查,如发现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将暂停其危险废物转移活动,暂扣或吊销其相关环保资质,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四)此项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推荐、指定、限制企业选取智能监控设备生产和服务厂商,如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将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张启发赵鑫
 
       联系方式:0311—87803701(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联系人:省环境信息中心韩纯亮
 
       联系方式:0311—87906694
 
       联系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赵明
 
       联系方式:0311—878033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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