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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8-31  来源:河南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5号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5号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另据该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含铅焊锡废渣属性认定及处置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含铅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且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包含处置该项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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