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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9  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 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
 
           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环〔2017〕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明确: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为土法炼油企业。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进一步明确,釜式蒸馏工艺因存在加工设备落后、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严重、加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属于“土法炼油”范畴,不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鉴此,采用釜式蒸馏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能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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