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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沪府办〔2014〕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
 沪府办〔2014〕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现就进          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为宗旨,以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为着眼点,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将引导与规范、准入与退出、自律与监管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规范管理和发展引导,进一步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强化“覆盖源头、加强动态”的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以推进建设“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危险废物运输体系为原则,促进危险废物运输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提升运输设备的能级和从业作业人员的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安全水平。
  三、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被认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单位及承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和本市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对申报、登记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许可的,应首先经市交通委会同市环保局开展的联合专项评价。通过联合专项评价的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交通委申报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许可。
  四、运输管理
  (一)委托运输管理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需委托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查验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后复印留存备查。同时,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查验承运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后复印留存备查,并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等。若承运企业、车辆不具有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拒收该危险废物,并立即向环保部门或交通部门报告。
  (二)承运单位管理
  1.道路危险货运企业申报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应符合市交通委规定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和市环保局制定的相关车辆等级、环境保护专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2.危险废物专用车辆应符合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型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实施专项登记管理,实行唯一识别编号,并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除符合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外,还应定期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参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4.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专项运输企业出现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行为,立即取消其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
  5.危险废物专项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留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运输单位联,留存期限5年。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统计汇总,向市交通、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
  五、联动监管
  由市交通委会同市环保局推进本市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联合专项评价制度。
  市交通委负责实施危险废物专项运输资质管理,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进行资质核查,并开展行业执法督查。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和车辆环保技术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识别标志,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企业专项评估和从业人员技术培训。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建立危险废物专项运输管理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建立联动监管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信息化监管水平,更好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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