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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最高罚款2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废油网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1月17日下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要求,请看下面最新规定。

1月17日下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要求,请看下面最新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定期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企业开展非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在企业依照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权限颁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并且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移交审批经营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最高罚款20万元

《办法》第二十一规定:严格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疾病传播将被追责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实验室应当建立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登记制度;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固体废物分类存放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前款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液态废弃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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