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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2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083
核心提示:根据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5〕47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 〔2018〕1号)等有关要求,河北省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为做好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土〔2018〕176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5〕47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 〔2018〕1号)等有关要求,河北省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为做好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

自2018年7月1日起,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许可证审批事项仍由省环保厅负责,除上述省环保厅保留的许可证审批事项外的,原由省环保厅负责的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证等审批事项,均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审批,雄安新区所涉许可证审批事项暂由保定市环保局承接。已持有省环保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单位,办理本次下放的许可证审批事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越权或降级颁发许可证;对未列入项目库、超过控制规模等与《规划》不符的项目,不得受理环评和颁发许可证(省环保厅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不得改变规划项目的经营方式为其颁发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单位颁发两个及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扎实做好下放承接工作

各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责任,界定审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和免责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辖区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流程等,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印发实施细则并抄报省环保厅。各市要于2018年6月22日前在市级环保部门网站上,全面公开许可证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实施细则、申请材料清单,示范样本、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基本信息,同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务必确保许可证审批下放工作接得住、管得好。

三、全面实现全省同网审批

自2018年7月1日起,省环保厅将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211.90.37.192:81/index.jsp)”上,开通省、市、县三级联网的许可证网上审批系统,全省所有的许可证申请和审批事项必须在此审批系统上办理。申请单位在审批系统上进行注册和申报的同时,还要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各市环保部门要将许可证审批事项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依法及时公示、公告,到2018年8月31日,要完成许可证审批系统和市级环保部门网站的对接工作,实现许可证审批相关公示、公告信息的自动推送,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

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审批工作监督检查。自2018年10月8日起,省环保厅将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逐一核查各市上一季度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如发现违规违法发放许可证的,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进行彻查,并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等综合措施予以惩处,同时将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强化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各市环保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职责,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等规定,充分发挥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作用,建立“四个清单”和“责任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并将日常监管情况作为许可证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持证单位经营行为。201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审批权限内的现有经营单位,重新逐一核定其许可条件并换发许可证。各市环保部门要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换发许可证情况,以及所有经核定的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报送省环保厅;同时,将省环保厅颁发的许可证交回,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告所有许可证(副本)信息。对与许可条件、环评和标准等不符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和暂扣许可证等措施,确保持证单位依法、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许可证审批和监管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并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坚决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联系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赵 鑫

联系方式:0311-87803701 (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附件: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的清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式(正本)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式(副本)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网上公开稿)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节点明细)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事项办理流程(节点明细)

8.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数量和控制规模统计表

9.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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