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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来源: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524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家用汽车的普及,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08,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的一类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废矿物油”)产生量逐年递增,为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甘环固化发〔2018〕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工作,加强废矿物油环境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天环发〔2018〕185号
 
  各县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分局: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发展、家用汽车的普及,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08,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的一类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废矿物油”)产生量逐年递增,为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甘环固化发〔2018〕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废矿物油收集处置工作,加强废矿物油环境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监管,强化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县区环保局要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执法权、监管权,建立本辖区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名录,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废矿物油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定期更新完善工作台帐。要把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处置单位专项检查纳入各县区每年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重点,对于考核存在问题以及考核不达标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要坚决打击废矿物油私自处置或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要求,规范废矿物油收集许可资质的核发,加强废矿物油经营单位监管,确保我市废矿物油得到安全有效处置。
 
  各县区环保局要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产废单位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建立责任清晰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负责人要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二是每年1月31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提交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三是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的专用贮存场所,盛装废矿物油的容器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各个环节,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四是健全台账,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转移的基本情况;五是废矿物油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处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六是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科学可行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人员训练;七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收集体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的收集经营活动。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投资兴建、运营危险废物收集场所,开展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和转移工作,按照所在地废矿物油产生量核定收集贮存点规模,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有效应对意外事故。要依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并对其环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各县区环保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监管。经营单位应定期向核发许可证的县级环保局报送废矿物油收集、转移和贮存数据信息。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废矿物油集中贮存点必须设立在工业园区,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和防渗、应急系统,并通过安全、消防、环保验收,
 
  (四)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主管单位情况指南》要求,建立废矿物油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制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及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检查。
 
  三、规范转移行为,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转移废矿物油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由专人负责“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提交转移申请、填写电子转移联单。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应当选择安全的包装容器,在醒目位置清晰粘贴符合国标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如实记录台账。
 
  废矿物油运输单位应当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准确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运输车辆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加装GPS定位系统。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应当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联单是否相符,按照国家规定对废矿物油进行贮存、处置,将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妥善保管转移信息并定期向县级环保局申报登记或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四、积极推进部门协同联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区环保局要积极会同当地交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开展严厉打击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一是协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将废矿物油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倾倒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数量达到3吨以上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过程中查扣、罚没的废矿物油,应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二是执法过程中,发现不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废矿物油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代为处置,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的,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废矿物油),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废矿物油,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费用由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三是废矿物油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县(区)、市环保局定期对转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四是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对产生、贮存、处置废矿物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污染事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向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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