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价费管〔2018〕443号
QSF-2018-700021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三沙经济发展局,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8〕31号)精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全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各级医院及社区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和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
二、收费标准
(一)医疗废物
1.对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每天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元收取。其中,安宁医院等精神病医院、专业骨科医院、疗养院床位利用率按80%计算。
2.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按每人每次0.12元收取。
3.对未设有病床的社区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其中,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含40平方米)按每月100元收取;4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按每月120元收取;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按每月160元收取;200-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按280元收取;4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0元收取。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80%计算。
4.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或无明显区分的,其收费标准按应收标准增加1倍收取。
(二)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焚烧方式处置(含灰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4.5元/公斤。
2.固化填埋处置(含安全填埋):3.6元/公斤。
3.物化填埋处置(含滤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3.6元/公斤。
4.直接填埋处置:2.4元/公斤。
5.剧毒类处置:400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6.实验室试剂类处置:20元/公斤(含技术分类和直接接触包装物)。
7.含易制毒化学品类处置:65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中已包含危险废物运输、储存、转移和处置(含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等。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内,可与产生并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五、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处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685号)和《关于继续执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19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