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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团伙非法炼油获刑并承担修复义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5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王某等11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并被责令承担危险废弃物处置和环境修复义务,承担相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
      近日,由山东省莒南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王某等11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并被责令承担危险废弃物处置和环境修复义务,承担相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朱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莒南县相沟镇一院内建设炼油厂,并雇用工人非法炼油牟利。经查,截至2018年3月,王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利用400余吨废油土、废油沙炼油,提炼出48.5吨油对外销售牟利,炼油后剩余残渣340余吨,未处置废油土27.72吨、废油沙20.89吨。莒南县环保局检测认定,该废油土、废油沙属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之后县环保局委托专业公司对王某等人非法炼油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及治理费用进行评估,修复费用为23.6万元,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为215万元。
        2018年4月12日,莒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某等人。该院在筛查民行案件线索中发现,王某等11人的污染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且案发后被污染土壤并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同年11月13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王某等11人及时处置炼油现场的残渣、废油土、废油沙,若逾期未处置,承担处置费用215万元;修复炼油现场受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并消除危险,若逾期不恢复,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6万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9万元。
       莒南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对王某等11人作出上述判决。目前,王某等11人已缴纳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评估费,危险废物正在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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