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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4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日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将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并盖章留存。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网上运行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附件2)。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对管理计划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对当年度的新建产废单位应在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废单位存在未及时制定管理计划、制定的管理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涉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化技术支撑完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指导产废单位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管理计划申报备案工作,加快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运行顺畅。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现产废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确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接收危险废物后未及时确认等情况,应当进行核查并及时采取通报、中断电子联单运行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信息系统完善后,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沪环保防〔2013〕367号)废止。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2. 市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行流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4日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

二、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负责申报。

       同一产废单位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三、备案方式

        产废单位(涉密单位除外)应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备案机构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范围(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办理工作。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涉密单位和社会源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纸质备案,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季集中移交负责该单位日常环境监管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将社会源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的转移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五、年度首次申报

       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现有产废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首次申报工作。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表及备案代码。产废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盖章留存。

       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还应在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前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转移计划。

六、变更申报

       产废单位应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变更:

     (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生产产品、主要工艺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拟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处置去向、利用处置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按如下要求开展进行变更:

      1. 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管理计划内进行变更,同步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转移计划;
 
      2. 属于跨省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准后完成管理计划变更。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盖章留存。

七、备案确认

       备案受理部门应在产废单位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对管理计划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点击确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填报不完整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信息系统写明理由并退回,产废单位应及时修改后重新申报。

       涉及市内转移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产废单位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点击确认转移计划。

附件2

市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行流程

       1.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当日,首先在网上填报联单信息,确认后打印盖章并签字,并自行留存产生联。

       2.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产废单位将转移联和处置联交由运输单位随车运行,留存的产生联由运输单位签字。

      3.运输单位确认收运的危险废物后,在转移联和处置联上签字确认,转移联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4.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联单信息,确认后在处置联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在转移联签字同时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认。

      5.电子联单运行完毕后,产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收到转移确认信息,可以进行查询和统计汇总。

      6.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拒绝接受危险废物联单,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退回,产废单位应当重新核实确认联单填报信息,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重新进行确认。

      7.转移联单(电子化)启动二日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未及时接受确认或产废单位未重新核实确认的,市固废管理中心应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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