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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丨2019年产废出废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必须了解的主体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2  浏览次数:1388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即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引起广泛关注。修订案除了增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
 生态环境部即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引起广泛关注。修订案除了增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还对具体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企业产废出废成本进一步增大。

过去企业处理固废、危废付费交由第三方即可,对于废弃物去向不知所然,但目前在国内,废弃物处理商的处理能力有限,水平参差不齐。更让人头疼的是,国家可以提供废弃物处理资质认证的机构有限,虽然各地也在积极扩大废弃物处理能力,但是仍然严重“产”不足需,有些企业每年有3-5个月时间都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来处理废弃物。并且处理成本压力非常大,修订草案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草案还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同时进一步也要求产废企业和资源利用企废弃物的产品流向双向监管,目前很多资源综合利用加工企业处理能力和资质都比较缺乏,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以堆放存储为主,以纤维复合材料生产企业为例,固废法修订后,出废过程中要慎重选择第三方公司,从资质、加工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否则可能面临双方受罚的局面。

下列是具体实施项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修订前:罚款规定(无)

修订后:1-10万元罚款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

修订罚款规定(无

修订后:分别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受委托人处1-10万元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10万元罚款

修订后:2-2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修订罚款规定(无

修订后:2-20万元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修订罚款规定(无

修订后: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修订前:2-20万元罚款

修订后:10-10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修订前:2-20万元罚款

修订后: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修订前:1-10万元罚款

修订后:2-2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修订前:1-10万元罚款

修订后:2-2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修订前:1-10万元罚款

修订后:2-20万元罚款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是一项意义重大、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固废立法通过法律设置固废“带电高压线”谁触碰谁受罚,明确责任主体方向恪守法律底线环保意识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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