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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诸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为此,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2019年4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审查、报批等程序,并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地方标准,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本次标准制定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管控、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严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生活污水;另一方面合理制定非敏感区生活污水排放限值,既保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用得起,真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排放标准。

此次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贵州省首次发布,填补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对于推进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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