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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被判赔偿500多万元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8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11月15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柯金水等4人固体废物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的

11月15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柯金水等4人固体废物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鉴定费、咨询服务费、公告费合计519.36万元,并通过博白电视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柯金水在被告人冯春伟、冯春富的协助下,在博白县水鸣镇新和村垃圾场旁非法办厂,并由被告人李达枢驾驶油罐车从外地运回废旧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冯春伟负责提供场地,按每生产一罐沥青300元收取费用。冯春富负责平整土地、装卸货物收取费用。2016年7月,博白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中发现该厂区遗留有黑色危险废物约1107立方米(折合1551.59吨)。为处理该危险废物,博白环境保护局委托社会机构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委托环境科技公司处置该危险废物,并垫付了勘探、鉴定、处置等费用。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柯金水、冯春伟、冯春富、李达枢等4名被告人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4名被告中有3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应追究4人的环境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柯金水等4名被告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鉴定费、咨询服务费、公告费共519.36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7日,该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2名员额检察官出庭履职。近日,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柯金水是本案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最终利益获得者,李达枢、冯春伟、冯春富分别为运输者、场地提供者、装卸者,本案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正是在柯金水组织实施下所造成,且四被告明知其实施的行为会导致污染环境的后果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检察官指出,这个案件教训深刻,4名被告污染环境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多,但对环境的破坏却非常严重,修复被破坏的环境花费十分巨大。对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过去着重于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但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谁污染,谁就要负责修复治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暂时的经济利益。检察官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资料来源: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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