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十堰市境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全市范围内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重点包括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情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若举报线索与行政处罚相关,经查实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的2%(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若举报线索与行政拘留相关,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若举报线索与污染环境罪等相关,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且并处罚金的,按照罚金金额的2%(最低2000元,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未判处罚金的,给予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