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线上培训已顺利完成 | 第九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圆满成功 | 第八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成都站——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完成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热点 » 地方规定 » 正文
 

十堰出台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湖北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近日获悉,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十堰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从
        近日获悉,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十堰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有奖,最高奖励5万元。

举报十堰市境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全市范围内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重点包括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情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若举报线索与行政处罚相关,经查实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的2%(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若举报线索与行政拘留相关,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若举报线索与污染环境罪等相关,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且并处罚金的,按照罚金金额的2%(最低2000元,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未判处罚金的,给予2000元奖励。​​​​

 
 
53.6K
 

 

 
最新图文
推荐信息资讯
点击排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无忧固废网 - 中国危废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 Copyright 2017 51gufe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京ICP备17037699号-1
顶部 帮助 微信二维码 底部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为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