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和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同时,《办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和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进行了规范,以填补上位法中的管理空白。
记者了解到,《办法》将国家纳入豁免管理清单但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部分危险废物纳入管理范围,尤其加强了对市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温度计、废电池等生活源危险废物的监管。《办法》规定,设置生活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
同时,记者了解到,为准确掌握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要求,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程记录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与此同时提出,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程记录运输过程,或者监控数据保存少于三个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