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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8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天津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
天津
 天津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摸查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全市16个区全部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和基层各集中转运点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再生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市商务局要做好我市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参与,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天津市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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