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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过新规:擅自倾倒危废将按处置费用三到五倍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8  来源:新京报网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6月5日表决通过,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6月5日表决通过,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危险废物,否则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不得将北京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北京

  条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转移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运输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由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将北京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北京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置。

  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

  条例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

  按照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运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处罚;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完善有害垃圾管理制度

  条例要求,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

  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分类收集,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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