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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疫情期间可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传染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管控的生活垃圾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强重大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尤为重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乙铭表示,北京市医疗废物收集的车辆以及处置设施能满足目前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的需求。《条例》出台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条例》实施后,在管理机制方面,将深入总结、分析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间的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制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战结合,确保正常时期和一级应急防控状态下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闭环的规范管理。

在处置能力方面,加快推进处置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适应北京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增强应对处置设施故障、重大疫情等突发状况的应急调控能力。

在收集运输方面,支持更多的企业参与医疗废物收运服务,协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运输车辆的行政审批、通行证的办理服务,进一步增加收运车辆,扩大收运能力。特别是保证辖区内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得到及时地收运。

在监督检查方面,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丢弃医疗废物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规定了对违法者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强调说,《条例》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对产生的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为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及时出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非常必要,正当其时。

衔接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妥善处置有害垃圾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做好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运工作,是这一《条例》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条例》的内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了很好的衔接。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

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实施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收集过程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豁免是指从有害垃圾的投放点,比如我们小区投放所用的红桶,到各区有害垃圾集中的暂存点之间投放、清运、暂存的环节,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按一般生活垃圾管理。从各区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这一环节以后的运输、处理过程,应当按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郝志兰介绍说。

根据《条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对有害垃圾收集实施监督管理。区政府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关于有害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郝志兰表示,近期,北京还将出台《北京市垃圾分类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方案》,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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