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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经2020年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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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经2020年第5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519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和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更好的服务基层和人民群众,切实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三个能力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体(危险)废物审批,是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申请单位申办的业务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 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预受理。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并对申请单位申请的相关事项提出具体建议。由申请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纸质版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将预受理事项及材料转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应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业务类型,申请单位同时通过湖南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对应电子版材料,提交后可在线查看审批进度。

第六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包括核发、换证、变更、重新申请、临时生产证、临时生产证换证6项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程序:

(一)形式审查与受理(5个工作日内)。根据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固体(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的初审意见,行政审批部门在决定受理事项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对存在异议事项,可征求内部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接到商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委托技术审查单位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决定不予受理的,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权利。

(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技术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经营场所、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现场核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对现场核查相关情况的处理规定:

1.对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由技术审查单位现场交办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2.对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整改的问题,由技术审查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及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由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是否完成整改书面报告,报送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及技术审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申请事项作退窗处理。

3.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问题,技术审查单位应立即固定证据,暂停专家审查程序,现场出具问题交办单,移交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查处情况,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单位整改、审查期间出现投诉举报处理和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临时生产证换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2个事项免予专家评审环节。

(三)审批与公示(17个工作日内)。拟通过的项目,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拟不予通过的项目,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出不予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制证与核发(3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发证件,并通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和行政决定书。若法定代表人指派委托人,委托人除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外,还应携带委托授权书。对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经核实的申请单位,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核发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

(五)公告。行政审批部门定期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公告湖南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

第七条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转交的预受理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对该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审查(7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贮存条件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不包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审查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的处理时间)。

(三)审批(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贮存的意见,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八条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工作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审查(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转移单位进行资料审查。

(三)审批(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资料审查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转出的意见,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征求意见函,并寄送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批复(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收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同意转入固体(危险)废物的复函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转出的意见,按程序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寄送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对同意跨省转出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函告危险废物运输途经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省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九条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工作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收到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商榷函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初审登记,根据接受单位相关资质和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接受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转移计划的意见,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受单位的利用能力、贮存能力、环保设施运营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并督促接受单位提交相关转移材料至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不同意接受的意见并说明原因,报行政审批部门。

(三)审查(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对接受单位提交相关转移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固体(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处置能力和运输工具等进行核查。对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成分复杂、产生环节工艺复杂的,交技术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对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审查单位7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予同意转移的技术审查意见。

(四)复函(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资料审查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的意见,按程序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接受复函文件,寄送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受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复函文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加强标示标牌、危废类别的初审,严格危险(固体)废物入厂检测报告、转移联单备案管理,对审核内容和结论负责。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资料审核情况。

申报单位在申报审批事项时,应如实进行申报,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抽查,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或未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办理过程中不得收取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市区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危险)废物审批部门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审批时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新。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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