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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管理】上海对危险废物再利用“定标准”“严论证”(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5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16年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同时,确保安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从以下两方面做出特别规定:一是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二是严论证,即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环保部门备案。此外,为了缓解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条例规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提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服务,但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014年本市颁布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本市又探索了不少污染防治新措施,此次主要固化了四方面措施:一是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二是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的同时,要求托运单位不得委托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运输活动。三是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船舶进入国家确定的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岸电。四是强化扬尘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该标准。
    (六)关于创设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但相关法律、法规仅作了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本市土壤污染实际情况,《条例》创设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首先,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其次,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告。最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二是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对于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严格规范土地转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复后,方能投入使用;非农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严把环境质量标准关。
    (七)关于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
    2009年本市颁布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水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水十条”的相关要求,《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接“水十条”,要求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二是强化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规定太浦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禁运危险化学品。三是防范污水外运偷排偷倒风险,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八)关于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目前,本市的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体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条例》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为了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同时,确保安全,《条例》还从以下两方面做出特别规定:一是定标准,即危险废物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二是严论证,即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环保部门备案。此外,为了缓解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条例规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提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服务,但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关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规定对政府和企业分别提出了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一是对政府的要求,要求环保等部门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许可、处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对企业的要求,《条例》扩大了《环境保护法》规定需要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并明确要求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另外,对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还要求通过特定形式定期向公众介绍污染防治情况,介绍公众监督。
    (十)关于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同时,条例还对违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创设事项设定了罚则,较好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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