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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处置!一公司被罚8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6  来源:泰安日报社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处置!一公司被罚80万元
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宁阳分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案中,一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80万元。

据了解,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司东南部堆存有固体废物,经过调查,固体废物为该公司转运的胺化废盐,约为110吨。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法人王某及精氨项目车间负责人黄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胺化废盐(废物代码为HW263-008-04)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并对该企业处罚款80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宁阳分局将该案件移送了公安机关。

据介绍,在下一步工作中,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执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将继续主动防范,强化风险意识,深入排查各类空闲院落,梳理风险隐患,并将涉及危险废物问题作为检查重点;针对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和涉嫌环境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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