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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完成,7月1日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3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显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
       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显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中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修改为“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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