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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2  来源: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为切实改善我市流域环境质量,保障辖区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4月中下旬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环境监察支(大)队:
      为切实改善我市流域环境质量,保障辖区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4月中下旬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公安局

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流域环境质量,保障辖区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4月中下旬至123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要求,以迎接环保督察和金砖厦门会晤环境保障为契机,以重拳打击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为重点,通过部门协作与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摸排、取缔、整治、规范、提升”等措施,扎实推进我市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改善我市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联动优势,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查处典型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惩处环境违法犯罪人员,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势头;进一步推动环保、公安部门联动协作,实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常态化、规范化,使我市流域整治及涉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提高,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切实改善。

三、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我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电镀生产加工工艺、工序或生产线以及排放涉重金属的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设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偷排偷放以及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未配套建设或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直排直放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查本辖区内城乡结合部、金包银工程、城中村、偏远山区、畜禽养殖厂周边、倒闭弃用的工业厂房或居民用房、违章搭盖及简易搭建的建筑物内是否存在涉重金属污染的非法加工点和小作坊。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整合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行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协调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配合开展现场执法,对小散乱污、小作坊及涉嫌涉重金属污染违法企业的违章违建用房进行甄别和清理;协调供电、供水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排查区域用电、用水量异常偏高的用户进行归类,对涉嫌涉环境违法的用户停止供电、供水;对各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案件,收集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等。

(二)公安部门

负责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特别是涉重金属污染案件的侦办工作,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严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办。对阻挠、暴力阻碍联合执法行动的,依法进行处置。

五、阶段划分

(一)准备阶段(2017515日前)

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检查重点、人员及时间安排、任务要求等。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动员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采取各种形式搞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7516-1215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区环保分局根据方案确定的重点查处内容,采取拉网式排查、精准式排查、重点流域排查、实施“回头看”排查等措施,结合群众举报掌握的线索,深入、细致地对本行政区内涉重金属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对涉嫌涉重金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及时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市环境监察支队派出支援督查组,配合分局开展执法行动,并根据各区排查工作进展情况,调度执法力量重点突破,必要时组织各大队采取交叉执法等形式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同时负责有关情况汇总与报送。

公安机关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对接环保部门,摸排涉重金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供电供水部门根据方案确定的职责予以积极配合。

(三)总结阶段(20171215-12月31

各驻区环保分局、公安分局要及时汇总、梳理、核对案件查处情况,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171220日前分别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上报专项行动总结。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于20171231日前完成专项行动总结,跟踪督促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落实,掌握案件查处进度。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类案或共性问题,加强研究,统一认识,不断完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促进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打击涉重金属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市级成立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环保、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专项行动调度。区级参照市级做法成立相应组织。同时,各相关部门应指定联络人,加强工作的协调沟通,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协同。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厦环联[2016]4号)精神,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加大查处力度。执法过程中,对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不配合检查、证据难保全的,公安部门应予以配合、及时排除阻挠,控制现场。

(三)规范执法行为。对符合行政拘留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案件,环保部门要依照省级公、检、法、环保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察,确保程序合法、证据规范、尺度统一、认定准确。

(四)依法从严惩处。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坚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要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查办的案件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适用新环保法按日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查处手段的要严格执行到位,对主观故意、屡查屡犯等恶意排污行为或重大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涉及行政拘留和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嫌疑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通过厦门环保微信、12369投诉平台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性质举报非法电镀企业和违法排污行为。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采取张贴海报、印发宣传品等多种方式,促使更多群众了解小电镀等涉重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等,主动抵制、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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