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渝环 〔2012〕 43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确保鉴别结果准确可靠,防止因失误造成危险废物管理缺失,杜绝由此引发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5085.1~5085.7-2007)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经研究,我局特制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请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监督辖区内相关企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重庆市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则无需鉴别。
二、定义
(一)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鉴别机构
是指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能力和资质的技术机构。
(三)样品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该固体废物特性的需要鉴别的对象。
三、一般程序
(一)工作委托
1.委托方向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提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需求。
2.固管中心确认需求并确定鉴别机构后,函告委托方和鉴别机构。
3.委托方向鉴别机构委托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
4.鉴别机构在固管中心协助下调取委托方相关资料、信息,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以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固管中心对鉴别方案认可后,鉴别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和鉴别工作。
(二)采样和分析
1.鉴别机构会同固管中心,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鉴别方案赴现场采集样品。现场采样人员中应有参与过前期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
2.鉴别机构将样品带回实验室,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按鉴别方案开展样品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十二个月。
3.当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查;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4.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关专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5.必要时进行补充实验和分析。
(三)编写报告
鉴别机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和检测结果,编写《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从采样完成后到鉴别报告编写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结果判定
鉴别机构编写完成鉴别报告后,应尽快送交委托方,同时抄送固管中心。固管中心依据鉴别报告作出结果判定,向委托方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结果文件。
四、重新鉴别
鉴别工作完成后,如果委托方质疑鉴别结果或认为鉴别过程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重新委托国家级鉴别机构再次进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