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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鉴别行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224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鉴别的范围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可以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但有标注“*”的;

(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为疑似危险废物的或竣工环保验收要求的;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危险废物日常监管中认为有必要的。

二、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内容

产废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向环保部门报备鉴别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与内容为:

(一)确定鉴别方案。产废单位向专业机构提供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被鉴别物理化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专业机构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的规定,结合产废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并制定科学的鉴别方案。

(二)采样及检测。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等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采样及检测。检测数据应由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并通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的单位出具。

(三)编制鉴别报告。专业机构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及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编制形成鉴别报告(附件1)。

(四)鉴别报告报备

1.实行分级报备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将鉴别报告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产废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备。

2.组织专家论证。报备时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书(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明以及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相关证明,鉴别报告等材料。环保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认证后,正式接受报备,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

(一)鉴别工作质量考评。产废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鉴别报告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并为产废单位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并将其作为企业环保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对鉴别程序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发现鉴别结论存在错误的,应要求产废单位予以纠正或重新鉴别,并对责任者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将不定期抽查并通报各地鉴别工作情况。

(二)鉴别工作的档案管理。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建立危险废物鉴别的档案管理制度,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通过报备的鉴别报告抄送至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化中心)(附件3)。为确保鉴别的科学性,参与鉴别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完成检测报告起,应保留被鉴样品1年。

(三)鉴别工作的责任落实。省环保厅委托省固化中心对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鉴别工作抽查。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危废鉴别工作的监管,定期上报鉴别备案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监督产废单位按鉴别报告结论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某种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结论,仅可作为该单位该物品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环保部门应向当地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危废鉴别的专家论证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指南

2.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备案申请书编制指南

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报表

 附件1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指南

 

为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质量,制定本指南,供参考。

一、前言

(一)鉴别目的;

(二)产废单位概况: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生产工艺等情况;

(三)被鉴别废物情况。

二、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列表说明判定结果。

三、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名录》。

(一)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鉴别并直接出具报告。

(二)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

(三)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或者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作危险特性鉴别。

四、检测情况

(一)检测项目:确定检测所依据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具体检测项目;

(二)检测项目确定依据: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废物的来源、产生过程和原辅材料等情况,详细说明检测项目确定理由。

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经综合分析,确定被鉴别物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或特性,《鉴别标准》中的相应鉴别项目可不进行检测,但必须逐项说明理由。

(三)鉴别要求:确定检测项目相应的检测方法。

(四)采样要求:被鉴别废物样品采集的方法、采集部位、份样数等,具体参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五)检测结果。

五、综合分析及鉴别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别标准和检测结果,结合被鉴别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判定被鉴别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六、附件

检测报告(附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七、其他

开展鉴别的专业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编制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加盖鉴别单位和产废单位公章等。  

附件2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备案申请书编制指南 

**市环保局:

一、产废单位概况: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生产工艺等情况;

二、鉴别背景及目的;

三、被鉴别废物情况;

四、参与鉴别工作的专业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所具备的资质;

五、鉴别结果。 

                            **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报表

设区市

县(市、区)

产废单位(或产生单位)名称

被鉴别物名称

产生工序

鉴别结论

专业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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