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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浏览次数:98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强化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推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环〔2014〕29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强化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推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9日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 

一、鉴别申请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负责全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申请人向固管中心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申请,并提交危险废物鉴别申请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由区县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判定,无需鉴别(名录内带*号的废物类别除外)。

二、危险特性初判及鉴别方案编制

固管中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直接出具鉴别报告;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的,由固管中心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根据申请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论证。

三、采样和检测

鉴别申请人委托法定的环境监测部门按照鉴别方案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样品的采集、制样和检测分析,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中,需要采样检测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的,由案发地区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按规范采样检测,出具书面检测报告;案发地区县环境监测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采样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四、出具鉴别报告

固管中心根据检测结果,对申请鉴别的固体废物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申请人出具鉴别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鉴别申请人应配合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如实提供鉴别所需相关材料,并承担鉴别相关费用。

(二)鉴别机构对鉴别结论负责。如果鉴别申请人质疑鉴别结论或认为鉴别过程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可委托环保部认可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进行鉴别。

(三)本程序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四)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渝环〔2012〕436号)予以废止。

 

附件:1.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图

      2 .危险废物鉴别申请表

   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的通知.doc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确保鉴别结果准确可靠,防止因失误造成危险废物管理缺失,杜绝由此引发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5085.1~5085.7-2007)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经研究,我局特制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请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监督辖区内相关企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重庆市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则无需鉴别。

二、定义

(一)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鉴别机构

是指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能力和资质的技术机构。

(三)样品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该固体废物特性的需要鉴别的对象。

三、一般程序

(一)工作委托

1.委托方向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提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需求。

2.固管中心确认需求并确定鉴别机构后,函告委托方和鉴别机构。

3.委托方向鉴别机构委托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

4.鉴别机构在固管中心协助下调取委托方相关资料、信息,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以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固管中心对鉴别方案认可后,鉴别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和鉴别工作。

(二)采样和分析

1.鉴别机构会同固管中心,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鉴别方案赴现场采集样品。现场采样人员中应有参与过前期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

2.鉴别机构将样品带回实验室,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按鉴别方案开展样品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十二个月。

3.当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查;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4.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关专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5.必要时进行补充实验和分析。

(三)编写报告

鉴别机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和检测结果,编写《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从采样完成后到鉴别报告编写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结果判定

鉴别机构编写完成鉴别报告后,应尽快送交委托方,同时抄送固管中心。固管中心依据鉴别报告作出结果判定,向委托方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结果文件。

四、重新鉴别

鉴别工作完成后,如果委托方质疑鉴别结果或认为鉴别过程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重新委托国家级鉴别机构再次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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