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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 (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来源: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危险废物鉴定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我厅正开展危险废物鉴定试点工作。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建设,规范鉴别行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环办〔2013〕279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危险废物鉴定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我厅正开展危险废物鉴定试点工作。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建设,规范鉴别行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随着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逐步深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各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鉴定需求日益迫切。根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要求,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合理判定危险废物特性,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在试点阶段主要开展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委托及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适当受理企业委托的各类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危险特性鉴定。

三、机构及职责

(一)鉴定机构,受省环保厅委托,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定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

(二)检测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检测机构采取名录制,由省环保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规范及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

四、鉴定流程

(一)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

1、材料受理

申请方向鉴定机构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所需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

(1)危险废物鉴定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包含委托鉴定内容、鉴定原因、联系人等。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

(2)废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如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也需一并提供。

2、工作委托

鉴定机构正式受理材料后,申请方与鉴定机构签订鉴别方案委托编制合同。

3、编制鉴别方案

(1)鉴定机构在初步检测分析基础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组织编制鉴别方案,初步确定所涉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检测的具体项目。初步检测分析应由具备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

(2)鉴定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最终确定鉴别方案。

4、采样和分析

(1)申请方根据省环保厅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录确定检测机构并委托检测,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报鉴定机构。

(2)检测机构遵循鉴别方案,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应将备份样品送鉴定机构保留至少1年。

5、出具鉴定意见

(1)检测机构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检测结果。

(2)鉴定机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和鉴别方案,分析检测结果,形成初步鉴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鉴定机构向申请方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定意见。

(二)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

1、对已确认所倾倒危废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案件笔录、倾倒固废样品、环评报告和批复,鉴定机构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等法律法规文件出具鉴定意见。

2、对未知所倾倒危废产生单位或产废单位环评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在省厅公示的检测机构名录中就近选取机构开展相关特性检测,检测报告符合《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和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48号)要求后与案件笔录、样品等一并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出具鉴定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鉴定工作完成后,如申请方质疑鉴别过程或鉴定结论的,可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重新鉴定。

(二)本工作程序解释权归江苏省环保厅。

(三)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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