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发布2017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北京京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6万元。
通环监立字[2017]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4日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5日询问调查认定,北京京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喷漆车间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净化直排大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北京京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4.5万元罚款。
通环监立字[2017]第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4日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5日询问调查认定,北京京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等危险废物未依法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露天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京山宏达工贸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