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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有毒废液230吨,检察院主张他们“修复环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现代快报  浏览次数:454
核心提示:王某从数码影像公司收购定影液自行提炼硫化银,后将 230 吨带有毒性的废液倾倒到居民区的河沟和市政雨水管网。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并未当庭宣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南京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

王某从数码影像公司收购定影液自行提炼硫化银,后将 230 吨带有毒性的废液倾倒到居民区的河沟和市政雨水管网。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并未当庭宣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南京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

他收购定影液提炼硫化银


△犯罪嫌疑人王某指认自己的作案场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6 年 9 月 23 日,多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内有人倾倒有毒废液。经查,2007 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南京某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等处收购废定影液合计 230 余吨,后运至其租住的南京栖霞区、玄武区等地,利用化学制剂提炼硫化银后,将余下废液 230 余吨非法倾倒至其租住房附近河沟、市政雨水管网。

据查,嫌疑人王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购及处理业务,将简易提炼后的定影液废液通过市政雨水管网、河沟倾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果,应当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赔偿责任。

废定影液经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污染者追责,加大污染行为惩治力度,在对其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他经营者将危险废物出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王某非法处置,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在共同侵权范围内与王某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赔偿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因此将其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王某倾倒的定影液废液中,硫化物含量 2.30mg/L,是标准值的 2.3 倍,总银含量 139 mg/L,是标准值的 278 倍。经南京市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摄影扩印服务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类别为 HW16,代码为 749-001-16,危险特性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废定影液经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检方让他们承担修复责任

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王某倾倒的 230 余吨定影液废液的虚拟治理成本为 72 万余元,按照倾倒废液地的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型,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该虚拟治理成本的 1.5 至 4.5 倍。

检方在法庭上提出,请法院判令王某和南京某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等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王某表示,自己当初什么都不懂犯下大错,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正。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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