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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出口的那些事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4  来源: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  作者:李玉爽、郑洋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危险废物的出口属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也就是危险废物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由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环境危害性,若处置不当将会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因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关乎国家环境利益,无序的越境转移或非法运输是不尊重他国环境主权的行为,极易引起国际争端。

危险废物的出口属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也就是危险废物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由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环境危害性,若处置不当将会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因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关乎国家环境利益,无序的越境转移或非法运输是不尊重他国环境主权的行为,极易引起国际争端。

为规范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要求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需要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

 为履行《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义务,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并禁止向非《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一、危险废物出口的依据有哪些?

危险废物出的的法律依据,一个是国际公约,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是规范全球各公约缔约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行为的国际法;另一个是国内法规,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具体规范我国危险废物出口活动。

二、什么是“预先知情同意程序”?

预先知情同意程序就是在危险废物出口之前,按照《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要求,由出口国(地区)的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装运通知书》中的有关事项,通知所有过境国(地区)和进口国(地区)的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并征得其同意过境和进口的程序。

三、哪些废物出口要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

一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是《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指住家产生的废物)”;

三是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

此外,近年来国际上对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管控越来越严格,部分缔约方要求一般电子废物、废轮胎等向其国家出口也需要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为尊重有关缔约方环境主权,我国也根据相关进口或者过境缔约方的要求,对此类废物的出口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

四、什么是《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也称“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是指由一缔约国指定在该国认为适当的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巴塞尔公约》规定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任何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通知作出答复的一个政府当局。我国指定的主管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香港环境保护署、澳门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大陆和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答复。

五、关于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是环境保护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是受理申请。出口申请者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是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给出是否初步核准的建议。

三是初步核准。环境保护部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准。

四是履行预先知情同意程序。对于予以初步核准的申请,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五是最终核准。环境保护部收到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书面同意进口或过境的回函后,同意核准该出口行为,并申请者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并将核准结果通知危险废物所在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六、危险废物出口申请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条件

1.危险废物产生者:实际产生所出口的危险废物,提交产生者的营业执照;

2.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经营范围涵盖所要出口的危险废物,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1.进口方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

2.申请材料符合《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

3.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或者我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3.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5.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6.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7.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8.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地区)、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10.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11.出口者的营业执照。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2.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后续单据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一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一式二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写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

(五)信息报告

在危险废物运输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运输前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境内运输途经地区的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危险废物离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离境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和相关承运人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环境保护部。

自危险废物进口者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复印件,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自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处置或者利用完毕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进口国(地区)的危险废物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原件,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自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危险废物出口总结信息报告单》,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我国危险废物出口情况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每年受理和审查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主要涉及废电池、废电路板、电子废物、含贵金属的污泥、废有机溶剂、不锈钢除尘灰、锌灰、废催化剂等废物,进口者主要分布在德国、新加坡、韩国、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

我国危险废物的出口申请数量总体呈稳定发展趋势,出口者由原先零散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逐渐转变为集约化运营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这些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国外有资质的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再循环,或作为回收工业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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