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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8  来源:无忧固废网  浏览次数:692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物,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列入年度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特别要将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每年有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流失风险。

《通知》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取医疗废物时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准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等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

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通知》还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各地要督促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推动地方政府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相关公安机关通报,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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