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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部门联动打击违法行为 一企业两直接责任人受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韩东良 徐二海 叶春花 徐万宁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江苏省沭阳县一家材料公司,在明知厂内水泥池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仍将废酸水排进去,放任数百吨废酸水通过水泥池的裂隙渗漏到土壤及附近下水道内。这起通过裂隙排放废酸水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经群众举报后案发。日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为了偷排污水,个别企业可谓是穷尽各种手段。江苏省沭阳县一家材料公司,在明知厂内水泥池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仍将废酸水排进去,放任数百吨废酸水通过水泥池的裂隙渗漏到土壤及附近下水道内。这起通过裂隙排放废酸水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经群众举报后案发。日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 群众网络举报企业通过裂隙排污

2016年4月,群众通过网络投诉,反映位于沭阳县茆圩乡的沭阳某材料公司将酸水和重金属排入五河。当地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组织调查,发现被告单位沭阳某材料公司无环评手续,将强酸废水偷排至灌溉渠。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环保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被告单位沭阳某材料公司,位于沭阳县茆圩乡集中工业园区,企业自2015年7月建设酸洗生产线和冷轧生产线。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安排被告人李某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在公司的酸洗车间内用盐酸对钢带进行清洗除锈,并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水,通过水槽排放至厂内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泥池内。

水泥池总长约60米、宽约10米,砖混结构,分隔成6个水池。两被告人陆续将数百吨废酸水放置在水池内进行储存,并放任废酸水通过水泥池的裂隙渗漏到土壤及水泥池附近下水道内,并随下水道流至公司厂房西侧一条用于灌溉的小河内。经现场勘验,河水浑浊呈锈红色。

被告单位曾于2015年12月因无环评手续且非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处。2016年4月7日,宿迁市环保局在公司流入小河污水排放口处对废酸水进行采样。经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公司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8,属于危险废物。4月10日,宿迁市环保局再次对流入小河排放口、集水池、雨水管网三处的废酸水进行采样。经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公司排放的废水pH值均小于2。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为修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向法院交纳生态修复资金3.2万元,其所在单位也对被破坏环境存在修复行为。

☞ 长期非法排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沭阳某材料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裂隙等隐蔽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李某受被告人王某安排非法排污,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同时,两被告均有自首情节。

鉴于被告单位非法排污时间较长,被行政处罚后仍存在非法排污行为,且2016年4月7日被环保部门检查后,于4月10日再次检查时原排口中仍然有废酸水流出,其非法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宜适用缓刑。而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修复被污染的环境,可酌情从轻处罚。与此同时,其所在社区认为对其适用监外刑无重大不良影响并愿意对其帮教,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2017年10月10日,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即污染环境罪入罪的情形之一。

该项是对当前较为普遍且危害性较大的隐蔽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并不要求隐蔽排污行为需达到具体的数额标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隐蔽排污行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有长期作战的准备,而且有关部门对此类污染环境行为监管及查办存在较大难度,司法解释设置这项规定,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此类污染行为,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尽管如此,仍有少部分企业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如本案中行为人通过水泥池中的裂隙,将危险废物渗入水泥池附近下水道进而流入厂房附近小河中,就属于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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