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项目属性: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市环保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商移入地同意后批准。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可行
申请材料:企业第一次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般程序,须提报以下材料:(原件:4份 复印 件:0)
1、《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原件4份,纸质)(原件:1份 复印件:0)
2、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原件1份)(原件:1份 复印件:0)
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原件:1份 复印件:0)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原件:1份 复印件:0)
5、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和工艺流程(原件1份,纸质)(原件:1份 复印件:0)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纸质)(原件:1份 复印件:0)
7、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原件1份,纸质)(原件:1份 复印件:0)
8、《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表》(原件5份,纸质)企业在经批准的转移计划内, 继续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须提报以下材料:(原件:5份 复印件:0)
审批流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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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办理进程查询
是否收费依据及标准:否
法定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期限:1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窗口名称:市环境监察支队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