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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拟最高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0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送审稿明确,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3月19日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即日起至4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非法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最高罚款50万元。
 
  送审稿明确,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做好年度管理计划和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产生的时间、数量以及流向等情况,管理台账保存3年以上。同时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等信息。
 
  产生、运输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非法倾倒、排放、丢弃危险废物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受到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明示所售产品使用电池的属性,并告知消费者应当将危险废物送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妥善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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