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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我国危废年均利用处置量仅为产生量的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6  浏览次数:137
核心提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保监察部门铁腕治污和强势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仍有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而是“一转了之”,甚至非法倾倒,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集中式爆发,环境监察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2014年度,山东公安机关共侦办破坏生态环境案件990起,其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共计601起,占全部案件的60.7%

 

2013年度,环境保护部六大督查中心在全国共抽查危险废物重点单位1649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68.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为72.5%,距离《“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分别提出的90%和95%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为1500万吨左右。现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加上历年累计贮存量,导致危险废物大量堆积,成为环境安全隐患。据初步估算,全国危险废物堆存点多达数百个,历史堆存的危险废物数量高达上亿吨。2014年12月6日,媒体曝光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的上千吨电解槽大修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氟废料,未经处理进行简易堆存,严重危害周围环境与人体健康。

 

 

危险废物环境监察如何?

危险废物的环境监察工作缺乏技术支撑

 

 

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是,当前我国《名录》尚不完善,部分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和《名录》中不对应,致使危险废物的分类模糊。另外,大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针对危险废物通常只有一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企业实际产生情况不符,无法为环境监察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提供正确、科学的判定依据。

 

 

环境监察工作存在“重水、重气、轻渣”现象

 

 

当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仍未得到有效重视。一方面,多数地区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通常将大气、水纳入环保系统重点污染监管体系和环境监察重点,而忽视了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另一方面,多数地区的市县尚未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由监察、污防机构人员兼职管理。各机构在管理职能上界定不清、工作程序混乱,导致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存在缺位问题。

 

 

基层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薄弱

 

 

危险废物种类多、涉及行业范围广,对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现场监察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前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培养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对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现场执法检查时存在“找不到、找不准”问题,与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新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文章节选自《环境保护》2015年第12期 原标题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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