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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9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为积极推进泉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进
       为积极推进泉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监管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各县(市、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大力推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到2016年,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做到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工作“有队伍、有经费、有装备、有制度、有台账、有信息平台”;要摸清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石狮市、晋江市要各建成1个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场。永春县、德化县要各建成1个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垃圾焚烧发电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项目。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完成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2.到2017年,建成市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建成市级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到2020年,国控、省控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1.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

(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切实摸清底数。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市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健全信息化监控体系。探索引入“互联网+”信息监管手段,2017年起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转移联单等网络信息化动态管理。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出入口及转移信息化监控,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2016年6月前,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完成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市级信息化监控平台,通过视频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北斗卫星定位和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

3.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出入库称重记录、分质分类包装等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规范有序。到2020年,国控、省控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每半年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暂存的时间、地点、设施、设备必须规范达标,存放点应建立监控系统,并接入本单位监控平台,防止露天堆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农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应依托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实现处置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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