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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审结,侵权企业被判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3000余万,修复工程已施工完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2  来源:浙江高院  浏览次数:719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高院二审审结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中国绿发会)、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下称杭州市生态协会)诉浙江
      日前,浙江高院二审审结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中国绿发会)、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下称杭州市生态协会)诉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判决维持嘉兴中院原审判决,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万余元(款项专用于本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万余元(款项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中国绿发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万余元;支付杭州市生态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法院立案受理的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侵权主体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实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实践探索。
 
        判决还从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考虑,确认了污染修复方案。
 
        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对今后审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详情 
 
       海宁市上林制革厂是一家村办集体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废水及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等污染物。
 
       1991年,该制革厂向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租用30亩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填埋。
 
       1993年4月,上林制革厂与香港富春公司,共同设立富邦皮革公司,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填埋行为至1997年全部结束。
 
       1996年8月,该公司整体改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富邦集团公司。
 
       1996年12月,上林制革厂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注册书中载明相关债权债务等划转给新设立的富邦集团公司。
 
       2015年10月,中国绿发会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富邦集团公司停止侵害,即对其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违法填埋的制革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污染危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即对其填埋污泥造成的周边污染土壤进行生态修复,消除污染地下水的重大危险;承担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富邦皮革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杭州市生态协会申请参加一审诉讼后,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委托浙江大学进行详细调查、检测,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的工业固废填埋行为已使三处填埋场地内土壤受到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且污染逐渐扩大,可能危害公共健康,具有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浙江大学出具《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三处制革污泥堆场污染场地修复及风险管控实施方案》及《补充说明》,对本案土壤修复提出公园绿地情景下污染管控方案,即对场地内污染土壤采取阻隔墙技术以控制污染物的扩散,附以土壤表面种植绿色景观植物,作为绿地公园用途使用;对于场地地下水污染采用监测自然衰减技术修复。
 
       经属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已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对案涉三处填埋场,按照浙江大学建议的污染管控方案进行了工程建设。二审经现场踏勘,本案修复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等待竣工验收并交付运行。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在1991年至1997年填埋制革污泥的行为,已使三处填埋场地内土壤受到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具有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富邦集团公司作为原上林制革厂改制后存续的法人主体,应当对外承担原上林制革厂的环境侵权责任。由于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二者在污泥填埋主体和实施填埋行为上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对使用涉案三处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具有共同的认识,中国绿发会、杭州市生态协会关于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绿发会、富邦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环资庭庭长、该案二审审判长陈建勋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追究污染企业的民事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法院在严格依法判令违法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合理确定环境修复方案、服务功能损失费、修复费用等,并明确将款项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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