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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疏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也要负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珠海优泰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行为,被立案查处。相关律师表示,企业的危险废物流失外泄

  珠海优泰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行为,被立案查处。

        相关律师表示,企业的危险废物流失外泄,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3日,原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单,反映“高新区唐家湾镇永丰村石头岗山凹有倾倒废物”。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调查,现场发现有44个铁质桶,桶装物呈黄色、白色胶状固体,并发现有珠海优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展开调查,调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车间的聚氨酯空(废)桶和倾倒点的桶一模一样,该公司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一起到倾倒点,确认倾倒点的聚氨酯空(废)桶为该公司所属。该名负责人解释,2018年6月17日,公司在废品仓库铺地板与防泄漏修补时,将危险废物空桶等搬到仓库外的过道,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外来收废品人员拉走并倾倒外环境。被发现后,珠海优泰科技有限公司及时回收危险废物,积极配合整改。

 

处罚结果

         珠海优泰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立案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汕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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