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于2006年开始销售壳牌润滑油,其知晓处理沾染润滑油包装桶需要相应资质,但在未查验、也未要求白家林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先后向白某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壳牌209升装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2015年11月19日,渝北区环保局对白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法【2015】9号):责令立即停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罚款14.37万元。
2015年4月14日,白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吴某某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6年3月17日,渝北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