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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开庭 某医药公司倾倒蒸馏废液,可能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220余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近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近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发生在2018年9月,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在县内一农田发现堆放的400桶装有工业废弃物的金属桶。通过金属桶上的标签获知这批废弃物为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所有,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临泉县公安局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调查,确认这批废弃物为山东某医药公司产生的蒸馏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精(蒸)馏残渣(HW11类),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代码:900-013-11,危险特性为T(毒性)。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事件中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在此基础上,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于2020年1月6日与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因双方磋商未达成一致,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主张生态修复费用2220余万元,并要求对方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参与本案的环保人士表示,本案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其警示和教育意义明显,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使受损环境及早得到治理和修复,让环境违法企业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环境正义,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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