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 世界各国在危险废物的豁免(排除)管理方面,还都刚刚起步,相关的研究和法规较少。美国在危险废物的豁免(排除)管理方面发展较快。
1984年,美国在通过的《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法律修正案》(HSWA)中,将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分为三类:
(1)大数量生产者(Large quantity generators):指的是每月生产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于1000千克或者每月生产的急性危险废物数量大于1千克的工厂或设施生产者;
(2)小数量生产者(Small quantity generators):指的是每月生产的危险废物数量在100千克和1000千克之间,并且在任何时候累积的危险废物量小于6000千克的工厂或设施的生产者;
(3)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Conditionally Exempt Small Quantity Generators ,简写为CESQGs):指的是每月生产的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00千克或者每月生产的急性危险废物不超过1千克,同时任何时候累积的危险废物量少于1000千克,急性危险废物量小于1千克的工厂或设施生产者。
按照这种分类,美国环保署(USEPA)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产生的废物进行了特别管理。这种特别管理要求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不再需要遵从一些为超过100千克/月的生产者而规定的法规要求,如必须获得EPA所分配的危险废物鉴别号,运输危险废物时使用转移联单,每两年向EPA提交报告,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运送至批准或临时的Subtitle C 设施中进行处理等等。但是,有条件豁免小量生产者却必须负责对他们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合理的管理,包括提交在州批准,许可或注册的城市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设施中,或在批准或临时的Subtitle C 管理设施中管理危险废物的方案等。
危险废物豁免法规中体现的主要思想是
(1)豁免管理体系是自我履行的,它要求生产者完成抽样、样品分析,通告和证明要求,同时要求生产者判断产生的废物是否满足豁免的标准;在废物从subtitle C 法规中豁免之前不需要EPA或州政府审查和批准文件。
(2)如果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在产生时就满足以成分浓度为基准的豁免标准,那么它就可以从所有的土地处置限制(LDR)要求中豁免出来,包括处理标准。
(3)豁免标准和相关的“风险最小化”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将会以减少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为基础,而不是以由适用的技术得出的处理标准为基础;此外,豁免标准和风险最小化土地处置限制标准的建立与用来处置废物的方法(如土地填埋和土地处理)相关。
(4)如果从subtitle C法规中得到豁免的名录中的废物表现出危险特性,那么废物将仍然当作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直至这些特性得到消除。同时,任何包含在这种特性废物中的危险成分在土地处置时将必须满足土地处置限制处理标准。
美国豁免(排除)法规的建立与实施,给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据美国的一项调查统计,据豁免实施以来,美国每年大约有61百万吨的废物可以得到豁免,占所产生废物总量的20%,可节约的处理处置费用大约为44~60百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