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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治乱】非法倾倒工业固废?当事人共被罚12.4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8  来源:云东海发布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日前,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生态环境部门侦破一起有组织倾倒工业固废案,分别对当事人伍某、陈某、林某依法处以罚款4.15万元。
日前,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生态环境部门侦破一起有组织倾倒工业固废案,分别对当事人伍某、陈某、林某依法处以罚款4.15万元

 

该案“一案三罚”,涉案人数多、人物链条长、人物关系复杂,多位当事人在前期调查过程中消极配合、谎话连篇、自相矛盾。经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锲而不舍地努力,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租赁合同、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超过200页的证据,事实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案件经过是怎样的?

一起来看看!

2020年3月10日,街道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所3号地块进行检查,该地块现场有长约12米、宽约5米、深度约3米的坑,里面堆放了约6吨的工业固废,包括废布(边角料)、废海绵、废塑包装袋等,其中一辆拖挂车内的固废已倾倒完毕,另外三辆拖挂车的固废尚未倾倒,现场可闻到轻微臭味。

▲工业固废的现场照片

经调查,伍某承租了3号地块后为非法牟利,通过胡某在其中牵线进行招倒垃圾,胡某联系陈某于3月9日安排四名司机(分别为陈某本人、林某、刘某和谢某)向该地块倾倒工业固废,其中一名司机林某成功倾倒,另外三人未倾倒。堆放工业固废的地块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未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相关要求。

针对承租者伍某、组织者陈某、实际倾倒者林某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于5月6日对三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4.1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地块的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清理后的现场照片
法条链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延伸

 

新固废法新增了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起,如果出现与本案类似的倾倒工业固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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